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有效使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鎮江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供水的節約用水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減少用水浪費,提高水利用效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統一的城市節約用水規劃。探索水資源節約機制創新,開展水費改革的調研和試點。鼓勵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大力培育節水技術中介組織和服務機構,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城市。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五條 市建設部門是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受市建設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水利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把節水工作落實到工作崗位職責中,納入到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中,應加強水法律法規、科學用水知識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
第七條 對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對節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創建節水型城市、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小區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對節水科學技術推廣使用和單位節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水戶和非居民用水戶分類管理。
居民用水戶是指本市居民取用自來水的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是指其他所有取用自來水的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實行計劃與定額用水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市建設部門會同市發改經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用水定額標準、水資源和供水狀況、用水需求和節約用水規劃制定非居民用水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國家和省尚未制定用水定額的行業,由市建設部門會同市發改經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用水標準,按照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和《評價企業合理用水通則》的標準,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提高合理用水水平。
第十二條 用水計劃的下達、核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則。
用水計劃應當滿足非居民用水戶生產經營合理用水的需要。
第十三條 因建筑施工等需要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申請用水計劃,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根據定額予以核定。
第十四條 非居民用水戶超計劃用水按用水類別、超計劃用水幅度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城市用水總量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或局部地區用水緊張,為確保城市居民用水戶生活用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建設部門可以對部分非居民用水戶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條 市建設部門會同市水利部門等有關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節水型設備、產品名錄,引導用水戶使用節水型設備和產品。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七條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幫助和指導用水戶開展節約用水工作,加強用水監督。發現用水浪費的,應立即制止或責令限期整改。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指導非居民用水戶采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推廣再生水利用技術,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十八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
(二)設立節水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記錄和用水統計分析,明確用水計劃、節水目標、水措施,定期進行合理用水分析和水平衡測試;
(四)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降低漏損率,防止水污染;
(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第十九條 居民用水戶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不得將生活用水用于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應當包括節水設計審查的內容。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括節約用水配套設施的內容,節水設施竣工驗收應有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參加,節水設施未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和維護節水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等耗水量高的非居民用水戶以及以水為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等產品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安裝節水設施或符合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提高水的利用率。純凈水生產企業產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江水、河水和再生水或雨水。居民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或者雨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對投資、運營、使用再生水的單位,市人民政府將給予一定補助和獎勵,補助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住宅小區、高層商品住宅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所等新建、擴建工程,應當建設中水或雨水利用設施。
現有建筑物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或雨水利用設施。
第二十四條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檢查和維護,防止漏損,降低管網漏損率。
第二十五條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非居民用水戶應按規定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報送節水統計報表,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提供其用水量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加大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投入,重點支持企業重大節水技改、水平衡測試、節水科研發明、生活用水器具改造、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節水宣傳等。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市建設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并可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市發改經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使用,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征收的超計劃加價水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對逾期不繳納的非居民用水戶,由市建設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施自建設施供水的,由市水利、建設、發改經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